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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是代表、反应和维护信阳师范学院青年学生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的群众性组织,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接受院团委的具体指导,紧紧围绕“服从工作大局,服务青年成才”的宗旨,组织开展一系列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文明修身活动、科技文化艺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等,热情为广大同学服务,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沟通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为青年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一章  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第一条  发挥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和正当要求。
第二条  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广泛开辟学习领域,为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注意调查研究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条  促进学生之间、学生和教工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加强和兄弟院校学生会的交流和联系,促进相互之间的学习和友谊。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取得信阳师范学院学籍的在校本科学生,承认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校学生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理论素养。
(二)   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提高自身科学文化水平。
(三)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五)   执行校学生会决议,完成校学生会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监督和批评校学生会工作,有权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问、意见和建议。
(三)   有权参加校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享受校学生会提供的各种便利条件。
(四)   有权要求校学生会支持和保护个人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组织制度、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八条  信阳师院学生会的 组织原则 是民主集中制,在校党委的领导及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学生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应当上报校团委,请求裁决。
第四章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一条   学生会最高领导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和它产生的校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代表大会由校学生会、各院(系)学生会、班级选出的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和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举人情况、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一般为三至五年召开一次。校学生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可以依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在征得团委的同意后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由校学生会主席团主持,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规定。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和审查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有关学生的重大问题,并把决议上报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三)   收集、审议和通过学生代表的提案。
(四)   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或校学生会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总人数的五分之一提议并由学生会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五)   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六条   信阳师范学院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校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学术部、社会实践部、生活劳卫部、女生部、文艺部、体育部、纪检部等部门。各院(系)学生会为校学生会下级组织,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外代表信阳师院学生会。校学生会主席团享有下列职权:
(一)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
(二)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大型科技文化艺术活动。
(三)   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   制定和修改学生会有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   调整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六)   筹备学生代表大会。
(七)   做好各院(系)学生会工作和校学生会干部的考评工作。
(八)   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章  各系(院)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八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校学生会下属组织,任期一年,组织机构由各院(系)自行设置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开展本单位的活动。
第二十条    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有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本会的宗旨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班级具体情况, 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选拔和考核学生干部。学生会应当重视教育、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道德素养,帮助学生干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必须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树立积极为青年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事事以身作则。
(二)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且富有创新精神。
(三)    团结广大同学,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或建议。
(四)    虚心接受同学们的监督、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五)    妥善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无论是民主选举的,或是经考核聘用的,他们的职务都可以变动或解除。若因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学生干部,可以在保留学生干部身份的前提下,解除职务。
第七章   学生会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的纪律是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学生会团结、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学生干部必须自觉接受学生会纪律的约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干部,应当本着“教育为主、警示为辅”的原则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的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严重警告、劝其辞职、撤销职务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干部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同级学生会主席团会议的讨论决定。处分决定要实事求是,并要认真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若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校学生会主席团或团委提出申诉。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取闹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有权对各级学生会作出的错误处分决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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